总协定的入门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8页(560字)

申请加入总协定的条件。由于世界上有着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其政治制度及经济贸易发展水平不一致,因为在总协定实践中,对不同类型国申请加入时,对其义务与权利的基本平衡要求也不一致。一般情况下,对发展中国家(地区)的加入,各缔约方往往根据总协定多年来所达成的协议,给予它们建立于非对等待遇原则之上的优惠待遇,包括关税减让谈判,最终以签署一个包括谈判结果的“议定书”的形式,完成整个加入过程和手续。对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申请加入,则表现为手续复杂,条件苛刻,费时较长,要求它们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带有歧视性质的义务。这主要是由于总协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国际贸易协调体制。依西方国家的观点,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的贸易政策与做法等与总协定基本规定不相吻合,因此,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如若申请加入总协定往往须承担不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的义务与承诺。如波兰在申请加入总协定时,作出了每年从总协定缔约方的总进口增加7%的承诺,也即波兰采取承诺一定数量的进口形式来换取其他缔约方的最惠国待遇并接受一项特别的保障条款(参见“选择性保障条款”)。而匈牙利则采取“提出实质性关税减让表”的形式与总协定缔约方进行谈判后加入总协定,但也接受了一项特别保障条款。南斯拉夫与罗尼亚均以其不同的承诺参加了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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