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3页(441字)

关贸总协定针对缔约各方采用以数量限制作为非关税壁垒所作出的原则规定。在不同形式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中,数量限制最为普遍。贸易数量限制的使用,意味着一定的保护效果使一个国家保护国内生产所付出的代价要比向国内生产者提供补贴或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代价更高;由于缺少透明度,其成本难以估量,更容易导致保护主义措施的滥用,限制价格和竞争的作用,使贸易交流的数量、成分和方向发生畸形变化,扭曲贸易体制。因此,数量限制原则,就是要制约奉行保护主义政策的国家运用关税而非数量限制来贯彻、施行其政策。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体现在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中。该条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该条的目的在于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防止采用这类保护措施。这类措施会给价格机制带来障碍,同时也会使国际贸易交易中市场经济的作用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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