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多种纤维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0页(394字)

目前仍在实施着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协定。自1986年以来,原应在1991年年底结束,经由参加谈判的各方代表同意延长至1992年年底结束。第四届多种纤维协定的条款内容比前三届的更富限制性。限制的产品项目范围继续扩大到纤维的含量或价值超过50%的所有麻、丝及混纺产品。这样,棉、毛、麻、丝和几乎各种人造纤维所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全部包括在协定的合法约束之内。限制措施在保留反急放程序的同时,又修正和恢复了合理背离条款。此外,新的规定内容还包括进口方应承诺放弃未用足的配额,以及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和毛织品出口国以特殊优惠待遇。第四届多种纤维协定的严峻性表现在:(1)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向发达国家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几乎全部受到第四届多种纤维协定的配额制度管制;(2)配额下的出口年增长率比第三届能够达到的更低,主要供应方平均出口年增长率仅仅在1%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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