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初步义务承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2页(485字)

参加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谈判的各方于1990年6月所一致同意承担的初步义务。为使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能够通过参加方之间的承担义务谈判而在实际上得到有效的执行,参加该协议谈判的各国(地区)政府在协议的起草阶段已经就一些最基本的初步义务承担达成了一致,初步义务承担的文件也已作为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的附件,参加该协议谈判的各方所同意承担的初步义务主要有:(1)在该协议生效之后立即相互就特定承担的具体义务进行谈判,并在义务承担谈判中根据各参加方不同的服务业发展水平和经济贸易的不同状况,本着相互谅解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努力使谈判获得成功;(2)各参加方均应提交作为谈判对象的服务部门请单,义务承担谈判将在各参加方所提交的服务部门请单的基础上进行;(3)保证不改变现有的服务市场进入水平和国民待遇方面的现有条件;(4)在义务承担谈判中承诺削减或取消市场准入方面的现有障碍和国民待遇方面的现有限制;(5)在义务承担谈判中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地区)、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地区)在承担服务贸易自由化义务方面的困难,并对此作出特别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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