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5页(600字)

简称尼斯协定。为统一各国商标注册的商品与服务分类法而签订的多边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签订后,经过四次修订,最后一次是1983年修订的。这次修订已于同年印制成册,称为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四版。协定对一切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批准书或加入书必须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保存。我国至今尚未参加。协定的缔约国组成特别联盟,称为尼斯联盟。联盟设立大会,处理有关维持和发展联盟以及执行协定的所有问题;还设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按协定的规定行使其职权。尼斯协定共14条,并包括一个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协定分类表将所有商品分为34类,把所有服务项目分为8类,在类下把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1万余项。这种国际分类为许多国家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分类,不仅便于现有商标的检索,也有利于商标所有者对商标的管理。尼斯协定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使用该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并有权对国际分类的修改和统一使用提出建议。非缔约国可以采用该国际分类,但不享有参加修改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尼斯协定签订后,有30多个非缔约国也使用协定建立的国际分类法。此外,《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欧洲共同体统一商标条例》等国际公约都宣布采用《尼斯协定》所建立分类法。我国因参加了《马德里协定》也采用了该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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