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2页(486字)

又称杠杆租赁或代偿贷款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当出租人无力或不愿支付巨额资金去购买租赁设备时,仅支付购买租赁设备费用的20~40%,而以待购的租赁设备作为从银行或财团获得贷款的抵押品,以转让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的权利作为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的保证。它的主要法律特征是:(1)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最少要包括三方面的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长期贷款人。有时候贷款方可由好几方面组成,多时涉及五、六方面的关系;(2)出租人可以少量资金投入而获得全部投资的减税优惠和加速折旧的收益;(3)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不需承担代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贷款人对出租人也无追索权。因此,和一般贷款相比较,对出租人较有利;(4)出租人所享受的各种优惠一般以低租金的形式反馈给承租人。因此,承租人的租赁费用低于普通租赁的费用;(5)贷款方有设备抵押作为收回贷款的保证,比一般贷款安全。这种以少量资金起杠杆作用来带动巨额资金的租赁交易形式又被称为杠杆租赁。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来代替出租人直接偿还贷款的形式则又被称为代偿贷款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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