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确定赔偿额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3页(391字)

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赔偿额的原则。它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两部分。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而造成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所失利益是指因违约失去的履行合同本应得到的利益。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赔偿额的确定要受到一定的限制:(1)受预见范围的限制。即订立合同时不应当预见的损失,不得要求赔偿。(2)受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的限制。即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根据规定,违约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利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