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9页(246字)
商检机构为保证出口商品的离岸品质和货证相符,对出口商品规定的时间期限。即指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放行单后的出口商品的报关出运限期,规定对外贸易经营单位在限期内及早发运出口。商检机构规定的统一的出口限期是,除鲜活商品经检验合格后应立即装运出口外,一般商品为两个月,鲜果类、鲜蛋类为两星期。如逾期,商检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或抽验后另发放行单予以展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4条规定,就是指出口限期,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