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除外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1页(235字)

保险条款或保险单订明的保险人对承保船舶受损不负赔偿责任的事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规定,保险人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1)船舶不适航,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3)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对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4)属于战争和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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