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发展、生产、储存细菌(生物)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0页(485字)

简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公约》。作为对1925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日内瓦议定书》的加重而制订的一个对生物、毒素武器从发展、生产至储存进行全面禁止的公约。1972年4月10日通过,至1971年底,已有117个国家签约,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987年6月25日加入后,该公约共有成员国107个。我国于1975年3月26日加入该公约。公约由前言和15条正文组成,目的在于禁止发展生物武器并销毁此种武器,走向普遍裁军。公约对生物武器的禁止措施是全面的,其主要内容包括:(1)缔约国承诺不发展生产、储存、取得、保有微生物剂及其他生物剂或毒素以及使用这类生物剂或毒素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2)缔约国应在不迟于本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任何现有的上述制剂、毒素、武器、设备和运载工具。(3)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禁止和防止在其领域或管辖范围内发展生产、储存上述生物剂等。并不得协助任何国家或个人发展这类制剂,毒素或武器。(4)对于违反本公约义务者,任一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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