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劳动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3页(387字)

特区用人单位与职工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根据这种协议,职工在特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的工作,遵守内部劳动规则和制度;而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保证提供法律规定或双方协议的劳动条件。劳动合同具体规定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义务和权利,是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相结合的具体反映。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特区劳动合同应包括如下条款:(1)应完成的生产(或工作)任务;(2)试用期限、合同期限;(3)劳动条件;(4)劳动纪律;(5)劳动报酬;(6)劳动保险、福利待遇;(7)违约责任;(8)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订立特区劳动合同,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