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技术引进的审批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3页(419字)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特区技术引进的有关法律规定,特区内的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向特区技术引进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引进项目所必须办理的基本手续和步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申请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应依次办理以下申请和报批手续:(1)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前项申请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领取技术转让申请书;(3)签订合同,(4)将合同一式三份报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附技术转让申请书、供方合法身份证明副本、受方的营业证书各一式三份。深圳市人民政府于合同报批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此外,《厦门经济特区技术引进规定》亦规定,引进技术应由受方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引进技术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同意后,与供方签订书面合同,报上述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从接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批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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