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开审理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7页(339字)

又称秘密审理原则。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在只有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参加庭审的前提下进行审理的准则。它既是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又是一项重要原则。许多国际性商事仲裁规则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如《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第22条规定:“仲裁庭设于苏黎世地方的苏黎世商会内,仲裁也得在其他地方举行。仲裁程序不公开。”又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5条规定:“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则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原因一是因为国际惯例,它有别于法院的公开审理。二是当事人为了保护许多商业秘密,所以也不希望公开审理。

上一篇:开庭审理原则 下一篇:一裁终局原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