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合法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0页(421字)

由第三人作为中立者,就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请求调解,而该调解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所进行的活动。这里的法律规定不仅指一般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包括国际的规则或双边条约的规定等。如《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第1条规定:“每项争议,应由国际商会主席任命的由三人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解决,调解委员会应由委员二人和主席一人组成,委员二人应尽可能与申请人和另一当事人属同一国籍,主席原则上应由调解管理委员会中在与当事人不同国籍的委员内选任。”如果调解没有按上述规定进行,就是不合法的调解。又如,《奥地利联邦维也纳联邦经济联合会仲裁中心仲裁与调解规则》第1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时,主席应指定其一名成员,或其他合格人员担任调解员。调解是项研究案卷,召集各方当事人,征询其意见,然后,想出建议,以谋求争议的友好解决。”如果主席指定不合格人员担任调解员,并且该调解员也没有研究案卷,就是不合法的调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