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4页(493字)

公证机关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凡属从我国发出在境外使用的委托书,不论委托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均应由我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居住境外的公民或法人在境外委托我国国内公民或法人代办事务,或委托中国律师代为诉讼,其委托书应由其居住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委托公证应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人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委托公证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委托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办理时,除按一般公证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1)委托书草稿。委托书必须具备下述内容: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受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受托人是法人时,应写明法人的全称,法人所在具体地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等;委托事项;委托权限,有无转委权;委托期限;委托日期;以及委托人的签名。(2)委托授权的法律依据。即其所委托的事项必须是本人有权办理的凭据。如委托他人办理涉外继承,须出示享有继承权的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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