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利益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页(367字)

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规则的一种理论。

该学说为美国国际私法学家柯里(Brainerd Currie)于本世纪60年代所提出。柯里从分析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出发,认为在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冲突时应该抛弃传统的冲突法规则,代之以他的学说,即根据不同州(国家)之间制定法律所体现的政策的利益来决定选择那个州(国家)的法律。如果在案件中同某个州的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有利害关系,其他州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则应适用某个唯一有利害关系的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的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不能避免,就应适用法院地法。

采用这种学说,不需要“反致”、“定性”、“公共政策”等国际私法传统的制度。该学说对于冲击国际私法传统的、机械的冲突法规则,探索国际私法新的、灵活的冲突法规则起到了作用,受到英、美法学界的重视。

上一篇:意思自治说 下一篇:法人住所地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