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5页(421字)

又称适合通常用途、适用于通常使用的目的。

卖方对交货品质需承担的一种默示的义务。卖方对交货品质不仅须承担符合合同明文规定的义务,还应承担符合合同未明文规定的即默示的义务,其中包括交货必须符合商销品质。根据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3年修订)第62条(IA)款的规定,商销品质的含义是:只要货物适合于通常供应该货物所作的用途,并已合理地考虑到契约中关于质量、价格和其他有关情况的规定,则其品质就应被认为是合乎商销的。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4条规定,具有商销性的货物至少必须是:(1)按合同的规定,在该行业中可以通过;(2)如系种类物,在说明的范围内属于良好平均品质;(3)适合于该类货物的通常用途;(4)在合同所允许的范围内,每一单位和所有单位在品种、品质和数量方面都是一致的;(5)如合同有要求,适当地装入容器、加上包装和标签;(6)符合在容器或标签上作出的允诺或事实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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