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无追溯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0页(267字)

关贸总协定原产地规则协议中关于各缔约方不得追溯性地实施原产地规则的一项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即在后来的原产地资格认定结果合法地否定了原先的认定结果的情况下,虽然原先的认定结果已经失效,但仍不得追究依据原先的认定结果而已经完成有关交易的进(出)口商的责任。原先的认定结果失效只对其失效日之后的贸易行为有约束力,其中包括正在进行但未完成的贸易行为,例如有关的贸易商品还未完成清关手续而滞留在海关、该有关的商品将因原先的原产地资格认定失效而不能按原先的条件(如适用税率等)通过海关进入市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