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撤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1页(488字)

商标管理部门对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定的行为所采用的行政处罚措施。

我国是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专用权,一旦撤销注册商标,该商标所有人就丧失了商标专用权。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因商标局撤销或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而终止原因有:(1)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2)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5)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6)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作出撤销裁定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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