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许可证合同的反垄断法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4页(693字)

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依照日本《反垄断法》第6条关于禁止在贸易活动中签订含有限制性商业作法的条款的原则,于1968年颁制的一系列“准则”的全称。

这些准则适用于涉及日本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及专有技术合同。日本政府对一切技术引进合同均由公平贸易委员会按准则审查。准则列出了许可证合同中违反《反垄断法》的条款,即(1)限制受方出口产品地域的条款。但供方在所限制的地域内享有专利;供方在所限制的地域内从事经常性销售活动,或供方在该地域内已向其他人发放了独占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除外。

(2)限制受方出口价格、出口数量或出口经销人的条款。(3)限制受方制造、销售有竞争性的产品或使用有竞争性的技术的条款。

但受方所得到的是独占许可证,而该许可证对于已经制造、销售或使用的产品或技术均未加限制的情况除外。(4)限制受方原材料、零部件来源的条款。

(5)限制受方产品的销售人的条款。(6)限制受方在日本转销产品的价格的条款。(7)“反馈”条款。但供方也承担相应义务,并且条件与受方相同的情况除外。

(8)对并非应用许可证中的技术的制造的产品也收提成费的条款。(9)限制原料、零部件或专利产品的质量的条款。

但从维护供方商标的信誉或从技术效果的角度进行质量限制的情况除外。该准则还列出了不违反《反垄断法》的条款,即对受方授权上的限制条款;对受方应用有关技术的期限或应用地域进行限制的条款;对受方应用技术的领域进行限制的条款;对受方生产专利产品的范围及产品销售范围进行限制的条款;对受方生产专利产品的数量,产品销售数量及专利方法使用的次数进行限制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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