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管理示范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4页(669字)

供发展中国家在技术贸易管制方面用作参考的国际文件。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由21个国家的专家于1980年起草公布。该法的实质性条款305条。其特点是对限制性贸易条款的选用,并指出这些贸易条款在大多数国家被视为非法,因而鼓励发展中国家在制定本国技术转让法时以此为参照。

这些限制性贸易条款共17条,主要是:(1)要求受方进口在本国即能够以相同或更低代价取得的技术;(2)要求受方支付过高(即与所引进技术应有的使用费不相当)的使用费;(3)搭卖条款;(4)限制受方选择技术或选择原料的自由(但为保证许可证产品质量而限制原材料来源的情况除外);(5)限制受方使用供方无权控制的产品或原料的自由(但为保证许可证产品质量而实行这种限制除外);(6)要求受方把按许可证生产的产品大部或全部出售给供方或供方指定的第三方;(7)条件不对等的反馈条款;(8)限制受方产量;(9)限制受方出口自由(但供方享有工业产权的地区不在此列);(10)要求受方雇佣供方指定的、与实施许可证技术无关的人员;(11)限制受方研究与发展所引进的技术;(12)限制受方使用其他人提供的技术;(13)把许可证合同范围扩大到与许可证目标无关的技术,并要求受方为这类技术支付使用费;(14)为受方的产品固定价格;(15)在受方或第三方因供方的技术而造成损害时,免除或减少供方的责任;(16)合同期届满后限制受方使用有关技术的自由(但未到期的专利除外);(17)合同期过长(但只要不超过所提供的专利的有效期,即不能认为是“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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