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加工装配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9页(775字)

我国国内承接单位与国外委托方就对外来料加工或对外来件装配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合同当事人是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的外国厂商和承接加工装配业务的国内公司、企业。国外委托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支付工缴费;其基本权利是按照约定按期接收加工装配的成品。国内承接方的基本义务是依照双方约定,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加工装配任务,并按约定的方式和条件,按期将成品交付委托方;其基本权利是按合同规定取得原材料或零部件,并取得工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只有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可以对外单独签约,亦可与国内加工单位联合对外签约;没有对外经营权的加工单位在与外商谈判时,需有上述公司参加,并共同对外签订加工装配合同。

对外加工装配合同一般包括前言、主文和最后条款三个部分。前言中应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及其法定地址和缔约目的与原则。合同的最后条款一般规定合同所使用的文字、签约时间、地点、代表姓名、代表签名等。除前言和最后条款外,签订的对外加工装配合同必须具体列明下列内容:(1)外商提供的料、件、设备;(2)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3)进口料件设备和加工成品的交货日期、进出口岸、运输方式、支付方式、用料定额、损耗率、工缴费标准;(4)合同有效期限和违约、撤约、索赔、仲裁办法;(5)外商在我境内用外汇价购的料、件应按规定报经贸主管部门或有关外贸进出口总公司批准并在合同中注明。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外加工装配合同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者他们授权的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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