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9页(430字)

规定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股权设置、组建及其审批程序,以及国家对股份制企业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

该办法于1992年5月15日由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共同制定发布。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1)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原则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切实维护公有财产不受侵害;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不准把国有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等;(2)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3)股份制企业的股权设置有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4)国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和规模经济要求高的行业,鼓励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5)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组建,由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6)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和职责分工,对试点企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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