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投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7页(236字)

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场地使用权和其他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能显着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3)能显着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用作投资的无形资产应提交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品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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