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0页(395字)

197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共4章43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调解程序,第三章为仲裁程序,第四章为结束条款和过渡条款。其中占较大篇幅的是第三章,即仲裁程序。

该规则具有如下特点:(1)在调解程序中,体现了意思自愿的原则,该规则第14条规定,在调解程序以后的仲裁程序中,只有经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本人同意,才得任命调解员为独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2)仲裁程序中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原则。

比如,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协议或其附件中自由声明,仲裁庭可以不由通常的三名仲裁员组成,而由仲裁员四人或五人组成。(3)《调解与仲裁规则》和国内程序法并用原则。

仲裁开始时,仲裁庭可按《苏黎世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当事人就仲裁费提供保证金。仲裁庭亦得命令提供保证金。

仲裁费的分配和程序性补缴费用的裁决,由仲裁庭按《苏黎世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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