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法律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2页(1033字)

美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问题上,也遵循英国判例中把外国金钱判决视作在美国重新提起诉讼的证据这一原则。

在美国法院中提起的这类诉讼,被告可以提出各种抗辩来否定原判决的效力。如果提出的抗辩理由符合美国拒绝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即不予执行。

美国有些州也允许外国金钱判决可以通过申请或登记加以强制执行,不必另提诉讼。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受联邦法律还是受各州法律管辖,美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有关判例,除涉及联邦的问题不能运用各州法律而必须运用联邦法律解决外,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通常应由各州的冲突法规则去决定。

美国许多州都制定有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有关法律。总的来说,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在美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

美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是:(1)依被请求的法院地法,判决法院有适当的管辖权;(2)当事人必须受到适当的送达,同时具有合理的辩护机会;(3)必须是最后判决;(4)外国判决必须是解决了案件的实体问题。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是:美国是依据执行法院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执行外国判决的。

美国50个州都各自有自己关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规则,美国联邦法院一般也按其所在州关于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则行事。

对于外国金钱债务的判决,大多数州规定,不能直接得到执行,申请人必须以外国判决为依据,在美国法院重新提起一个债务诉讼,在获得美国法院新的判决后,由美国有关法院按法院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加以执行。

美国有些州规定法院可以对外国判决作出及时判决,对于外国非金钱判决,即外国法院作出的命令诉讼当事人从事或不从事某一行为的判决,美国法院的态度是不确定的:一方面,只要判决符合美国法院规定的承认外国判决的条件;只要执行该外国判决对完成外国法院的命令是必须的,并且不会给美国法院增加不适当的负担;只要在美国法院看来外国法院的命令与基本的正义原则和良好道德相一致,外国判决就会在美国得到执行。另一方面,美国法院在采用承认和执行法院所在地法律无法执行外国判决时,外国判决不予执行。

在美国法院依普通法程序就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被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1)外国法院没有通知被告出庭作出判决;(2)外国法院对判决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通过欺诈手段取得的;(4)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违反美国的公共政策;(5)外国法院的判决带有任意性质或为了缴纳税款或罚金;(6)外国法院的判决不具有最终的性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