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企业
书籍:财税会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40页(279字)
由华侨在国内独资经营或者同国内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企业,称为华侨企业。根据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华侨企业除征收工商(统一)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外,所得税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征,并可给予进一步的优惠照顾。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低的华侨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除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还可再延长两年,在第四年和第五年继续减半征收所得税,减税期满后,经过申请批准,在此后十五年内还可以继续减征15%至30%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