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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80页(293字)

是目前世界各国一般对外国企业组织在本国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本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征收的税。它不是一个独立税种,而是所得税的一种从源控制的征收方式。按照国际惯例,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所得,哪个国家就有优先征税权,对预提所得税各国一般都采用源泉控制征收,即由支付单位在支付给纳税人款项时代扣代缴税款,税率从低,按收入全额计征,不扣任何费用。我国按国际惯例,在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我国取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要按照收入全额征收20%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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