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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95页(487字)

我国对城市房屋和土地征收的一种税,由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而成。根据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只在经批准开征的城市征收,以应税房屋和土地的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采用比例税率,依评定的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或标准房地价、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算征收。1953年修正税制后,将房地产税的附加并入正税,相应调整了税率,房产税税率由1%调整为1.2%;地产税税率由1.5%调整为1.8%;房地产合并征收的税率由1.5%调整为1.8%;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由15%调整为18%。从1957年开始,经财政部决定对国营、公私合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屋和土地,改按企业的帐面价格计算征税。1973年税制改革后,将对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房管部门和个人继续征税。1978年城市房地产税下放各省、市、自治区管理后,大部分地区均已停征。现在只对开征城市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对他们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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