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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轮船运输收入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201页(446字)

我国现行对外国籍轮船在我国港口运载出口货物、旅客,按每次所得的运输总收入(包括基本运费和各项附加费收入)征收的工商税及其附加,所得税,合称为外籍轮船运输收入税。根据1974年6月21日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外籍轮船运输收入税的纳税人是外国籍轮船在我国港口运载货物、旅客的承运人,纳税人应在轮船离开起运港口以后,及时向港口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纳税。工商税税率为2.5%,工商税的地方附加率为0.025%,所得税税率原为0.505%,从1982年1月1日开始改按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计征,所得税、地方所得税负担率按客货收入额计算,所得税为1%,地方所得税为0.5%,连同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综合负担率为4.025%。对与我国签订有《海运协定》或在其他协定中订有相互减税、免税条款的国家的轮船,签订有互免轮船运输收入税协定,或办理了互免轮船运输收入税换文国家的轮船,应当按协定或换文中的条文规定,减征或免征其轮船运输收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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