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亚联合邦社团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8页(244字)

来亚联合邦管制华人社团法令。1949年9月1日公布实施。主要内容为:(1)凡成员达10名或10名以上的社团,均须向政府注册。(2)社团注册官如认为某一社团为在马来亚以外建立的具有政治性质的组织的分支,或该社团可能被用作非法目的者,得拒绝其注册。(3)法令公布后30天内未获注册者,即为非法社团。(4)对非法社团的职员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及3年以下监禁。(5)必要时,英国高级专员可下令解散任何社团。如该社团已注册,其注册即同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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