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一九六七年移民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15页(364字)

1967年加拿大关于移民的法令。同年9月12日宣布,10月1日起实施。主要规定:(1)平等对待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在加拿大经济发展与容纳能力的条件下,加拿大尽量吸收新移民。(2)申请进入加拿大的移民,是以申请人的智能等条件,而不是以种族或国籍为取舍标准。(3)优先照顾有亲属在加拿大的申请人。(4)任何在加拿大的旅客或留学生,均可依一般移民申请办法正式申请永久居留。(5)申请人必须是未曾在加拿大就业者。(6)“交换护照”者及跳船上岸的海员,皆不得申请永久居留。申请赴加移民可以分为独立性移民和非独立性移民(包括赞助性移民和推荐性移民)两大类。此后,移民入加每年平均约有18万人,比前一时期每年约多3万人。其中约1/3为独立性移民,1/3强为赞助性移民,1/3弱为推荐性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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