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仲裁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03页(200字)

美国华侨社会堂斗和解条约。1930年9月2日签订于纽约。是年7月,纽约发生大规模*六团体联斗。美国地方当局会同中国领事馆、中华公所进行调处,组织维持和平仲裁委员会。经反复磋商,堂斗各方领袖首肯,乃签此公约,内容凡12条。主要规定:今后若有堂界冲突事件发生,要先向维持和平仲裁委员会投诉以求公判,不得自行发生械斗;如不接纳仲裁,则由警务委员莫伦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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