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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荷兰人学

书籍:人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177页(1930字)

荷兰原属尼德兰的一部分。尼德兰自16世纪初以来,就处于西班牙的统治之下。从1566年起,尼德兰经过40年斗争,赶走了西班牙统治者,推翻了本国封建势力的统治,北方七省独立,于1609年成立了荷兰共和国。这是欧洲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是17世纪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荷兰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为其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道路。它在海外大量侵占和血腥掠夺殖民地,在国内残酷压榨盘剥本国人民。到17世纪中期,荷兰的渔业、海运业、工场手工业都超过当时欧洲任何国家,它的资本总和比其他国家资本总和还要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使荷兰成为当时欧洲科学文化的中心,许多科学家、思想家、哲学家集中到这里,促进了荷兰科学的发展和学术的繁荣。

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国内人民的残酷剥削,加深了资产阶级与广大劳动群众间的矛盾;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使封建贵族和教会势力在国内还相当强大,资产阶级仍然需要进行同封建宗教势力的斗争;西班牙等外国势力仍不断对这个新生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进行武装干涉。面对这种形势,荷兰资产阶级一方面要从理论上论证建立资产阶级统治权力的必然性、正当性、合理性,以便同封建势力斗争,巩固资本主义制度;另一方面,它要为新政治秩序描绘一幅和谐的图景,论证新制度是最理想的生活方式,以麻痹劳动群众,缓和与劳动群众的矛盾。

17世纪荷兰人学,其内容正是资产阶级这种政治需要的反映。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中,用人性解释自然法,又用自然法、自然权利解释人的社会生活,把它作为向封建势力宣战、夺权的理论武器。本来,从中世纪以来,西方思想家也讲自然法,但那时讲的自然法是以上帝或神权作根据的,本质上是封建统治的理论根据。格劳秀斯把自然法从天上带到人间,吸取前人的理论成果,系统地创造性地论证自然法,使之成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理论。他指出,自然法的根据决不是神意,而是人的本性。判断人间的是非、善恶、公道与否,全看它们是否符合自然法,是否符合合理的人性。国家、私有财产、政府的存在根据就是自然法。因此,如果人们发现社会、国家、政府不符合自然法,不符合人性人道,便有权利改变它们。基于人性的自然法永恒不变,它本身就是理性。他断言,自然法是神圣的,以自然法为根据的人的自然权利也是神圣的。格劳秀斯的理论,是为已经夺取政权的荷兰资产阶级的行为的合理性,提供的理论证明。从他开始,自然法、自然权利成为资产阶级向封建势力斗争的有力武器。他之后,欧洲许多思想家关于自然法、自然权利的论述,都起源于格劳秀斯。

斯宾诺莎作为资产阶级民主阶层的思想家,也从人性出发解释和论证资产阶级夺取的合理性,并把新生的政治秩序视为最理想的社会。他指出,感情是人的天然本性,不能压抑,不能禁止。它犹如自然界的风暴一样,都有原因可循。但他反对脱离理性指导的纵欲主义。他断言,人只有认识自然的必然性,在理性的指导下,才能达到道德完善的境界,达到真正的善、最高的幸福,实现人生的圆满境界。他把自我保存看作人类最根本的本能,人的行为的动力。“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是人人都遵从的永恒的真理和公理。人类的公道、善恶、是非,都由人的“自我保存”或利益决定,凡有利于自保者,皆为善,不利于自保者,皆为恶。他认为,维护自身利益是人的自然权利,人人都有这种权利,它是自然法赋予人的,其大小取决于个人力量的强弱。但是,如果人们之间只顾自己的权利,忽视了他人的权利,便会处于相互敌对之中。这样,每个人的权利都不会有保障。于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组成国家,制订法律,以便确保每个公民的自然权利。如果到了契约足以妨害自己利益的时候,人们有权违约和反抗。斯宾诺莎特别强调民主和自由。他认为,“在所有政体之中,民主政治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一个人生活在这样的国家中,遵从公共法令,较之只服从自己,在孤独中生活,更为自由。他主张,自由只要不伤及社会,就该拥有绝对权力。在行动上,自由可以加以限制,但在思想上言论上,自由绝不能限制。他认为,一个人越听理智的指使,即他越自由,就越应遵守他的国家法律,服从他所属的统治权的命令。由此可见,斯宾诺莎的人学理论,明显地是为反对封建宗教势力,伸张资产阶级人权和个人利益,维护新生的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它所宣扬的自由权利和利益,只属于新生的资产阶级,而不属于广大劳动人民。

17世纪荷兰人学是反映荷兰资产阶级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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