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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

书籍:人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178页(1428字)

【生卒】:1583—1645

【介绍】:

荷兰政治家,法学家。生于荷兰代尔夫特镇。其父曾任该镇镇长及莱顿大学学监。最初在故乡,后在海牙学习。天资聪颖,8岁开始写拉丁文挽歌,11岁入莱顿大学文学院。15岁前往法国,在奥尔良学习法律。1599年回国,定居海牙,做律师。1601年受托写《编年和历史》,记述荷兰反对西班牙的斗争史。1600—1601年出版过集《奇迹》和《圣诗》。1607年任荷兰省检察长。次年结婚。1613年出使英国,调解英荷贸易纠纷。1618年作为反对党被捕入狱,判终身监禁。1621年越狱,逃往巴黎,1625年发表法学巨着《战争与和平》,确立了国际法的标准。1631年返回荷兰。1634年被委任瑞典驻巴黎大使,于是再度来到巴黎。1644年应瑞典女王邀清赴瑞典,受到极热烈的欢迎。在返回巴黎途中,死于船难。格劳秀斯最重要的功绩,是以人道、人性为基础,建立了新的自然法理论,为保护资产阶级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了武器。他是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论的奠基人之一。从他开始,西方资产阶级正式以自然法、自然权利的理论向封建势力宣战。他认为,法的根据不是神的意志,而是人的本性。人间是非曲直、善恶公道,都根据自然法。社会、国家、私有财产,都是根据自然法的结果。如果社会、国家、政府不合人性、人道,便可以根据自然法而改变它。自然法基于合理的人性,它永久不变,它自身就是理性。自然法神圣,自然权利也神圣。格劳秀斯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对后来资产阶级思想家,如格克、卢梭等,都有过巨大影响。

(1)论权利 格劳秀斯在论证什么是战争的权利时指出,这里的权利所指的,不过是公道而已。任何事物如对理性的人类所构成的社会本性有所冲突,就是不公道的。例如,仅为自身利益而剥夺他人的东西,便和自然法相冲突。因为如果剥夺他人东西的行为普遍化,人类中一切社会和交际都必然被推翻。因此,人与人之间应该停止相互侵害,因为他们都是为着社会而生存的。社会的每一部分如果没有互相容忍与善意的保卫,社会便不能存在。社会联系有两种,一种是建筑在平等上的,即平等者之间的联系,一种是建立在不平等地位上的,即一方有优势地位的联系,发生在平等者之间的公道,即平等权,发生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公道,叫优越权。他还指出,在另一个意义上,权利是指一种道德性质,隶属于人,使人得以正当地占有某一特殊的权利,或可以做某一特殊的行为。权利还有以下几种意义。第一种意义是私有而低劣的,即为每一个人的利益而成立的。第二种意义是崇高而优越的,包括国家为公共利益而对个人及其财产所提出的要求在内。第三种意义,是一种强迫我们去做正当事情的道德行动的规则。

(2)论自然法 格劳秀斯指出,自然权利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根据行为是否与合理的自然相谐合,判定它是道德上必要的,还是卑鄙的,并从而指出该行为是否为创造自然的神所禁止或命令。凡是理性显示为正当的,都被认为是隶属于自然权利的。盗窃明显是自然法禁止的。在地球上,每个人在充分享受他的所有物时,必须避免用强暴施诸于他人,或伤害他人。在他看来,自然法是固定不变的,甚至神本身也不能更改。因为事物的本质,其本性和存在,只依靠自身,而不依靠任何他物。他从先天和后天两方面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自然法的本身,一般称为民族间的法律,它为各民族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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