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蒙斯,约翰·罗杰斯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347页(691字)

【生卒】:1862—1944

【介绍】:

美国制度学派经济学家。1888年毕业于奥伯林学院,1915年在该学院获博士学位。1904-1932年任威斯康星大学教授。主要着作有《财富的分配》(1893年)、《工联主义和劳工问题》(1905年)、《劳工与管理》(1913年)、《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年)、《制度经济学》(1934年)等。

康蒙斯认为,制度因素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制度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他所说的制度包括家庭、国家、企业、工会、法律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和法律制度,经济制度是依赖于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而发挥作用的。例如,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得了胜利,才使封建经济制度解体,使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确立。又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制定了公司法,公司才普遍建立,经济才能加速发展。因此,康蒙斯建议把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作为研究经济问题的基础。

康蒙斯从法律制度决定经济的论点出发,提出了经济关系的本质是交易,整个社会是由无数种交易构成的有机组织的观点。他认为,参加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有自己的利益,从而双方有利益冲突,所以法律制度的任务在于调节利益冲突。他用这种观点来解释美国的工会运动,并认为只有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并运用法律制度来保护工会和企业双方的利益,协调社会的冲突,经济才能保持稳定。康蒙斯的这种看法,既反映了他接受了传统资产阶级经济学中资本主义社会“和谐论”的影响,也反映了他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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