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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29页(307字)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共10章73条。主要内容:规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区域,乡、城市设苏维埃为基本组织,区、县、省设立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规定各级苏维埃政府所属机构及人员构成,乡苏维埃只设立主席一人或另设副主席一人,乡苏维埃不分科,一切事件由乡苏维埃负责。城市苏维埃设立主席团,由主席团选出正副主席各一人,分内务、劳动、财政、军事、文化、卫生、粮食、工农检查、土地等科;区、县、省各级执行委员会均由同级苏维埃政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该条例还对各级苏维埃政府工作方法、工作任务、财政收支审批、文件签发以及对工作人员的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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