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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问题决议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380页(253字)

1931年7月鄂豫皖特区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并颁行,即鄂豫皖苏区婚姻法,共13条。主要内容:规定废除一切强迫婚姻、父母代订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蓄婢、强迫守寡、虐待私生子等。男子年龄在18岁以上,女子年龄在17岁以上,享有离婚结婚的完全自由。父母代订之婚,在法律上一概无效。男女任何一方虐待打骂的行为均受法律的制裁。任何男女与未满17岁的男女性交,受法律制裁。废除娼妓制。对离婚及离婚后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婚姻登记,保护军婚等,也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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