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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金融管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09页(378字)

新加坡国家的中央银行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于1970年颁布。该法规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是一个法入团体,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金融管理局设董事会,负责政策制定及行政事务和业务经营的管理。董事会将随时向政府报告金融管理局的金融和信贷政策。

金融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行使政府的银行及政府的财务代理人职责;按照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增长;履行《金融管理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代理国库,管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直接管理信贷,执行货币政策。该局执行货币政策主要靠控制货币供应量,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及调整汇率等。1984年通过的新加坡银行法,加强了金融管理局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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