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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审批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30页(642字)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和合资投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2月25日发布,1994年4月1日实行)的规定,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资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外资财务公司的章程;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申请者最近3年的年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设立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设立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合资财务公司的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经营合同及拟设合资财务公司的章程;合资方最近3年的年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中国人民银行对设立其他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初步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的申请表。申请者自提出设立申请之日起满90天未接到正式申请表的,其设立申请即为不予受理。申请者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60日内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拟设其他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对拟任该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入的授权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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