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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金融监管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5页(447字)

由联邦银行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及私人银行等所有银行和其他吸收公共存款的机构以及各类投资信托机构实施的金融监管体制。联邦银行委员会独立于联邦政府,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但并不受制于联邦议会。联邦银行委员会有权根据银行法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各项金融法规,监督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联邦银行委员会一般不直接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而主要依靠独立的外部审计师。外部审计师由银行任命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但必须事先征得联邦银行委员会的认可。只有持照公司才有资格从事银行审计活动。审计师必须对银行的年度账目进行逐一核查,提交能够清楚地反映出银行基本业务和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审计师还必须核实银行对有关金融法规的遵守情况。年度审计报告必须报送银行董事会和联邦银行委员会。此外,按要求,外部审计师在年度内还要进行若干次事先不宣布的审计活动。联邦银行委员会可以要求外部审计师就有关问题对金融机构实施专项审计,还可以要求另选审计师来做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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