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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承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82页(259字)

亦称“保留性承兑”。承兑时,付款人在汇票上用明确的词语改变汇票的承兑效果。限制承兑除普通承兑的内容外,承兑人还加上一些对票据含义的修改。常见的限制承兑有以下四种:①有条件承兑,指符合所述条件以后,承兑人方可予以付款。②修改付款期限承兑,如汇票原是见票后60天付款,承兑时注明见票90天付款。③部分承兑,对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负责到期付款。④地方性承兑,承兑时指明付款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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