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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作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16页(734字)

美国根据1933年农业信贷法建立的为农业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在美国的12个信贷区各建有一家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创设初期,资本由联邦政府提供,后经几次立法修改,其股份逐渐由借款者拥有。按规定,借款者在获得合作银行第一笔贷款时,必须至少购买一股有投票权的面值为100美元的股份,以后按需要可再增购股份。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能是为农业合作机构提供贷款,同时也提供咨询服务,如编制预算、长期计划、经营分析、决算、机构合并以及组织新的合作机构等。合作银行的借款者必须符合下述条件:①农民、农场主或水产业者、收获者协会、合作社或这些协会、合作社的联合会;②在互利合作基础上进行经营;③从事与农业、水产业有关的经销、零售或提供服务等。合作银行是在合作社经营的基础上设立的,当每个社员通过合作社向合作银行借款时,必须依照借款还回利息多少按比例认购合作银行股本,这样社员对合作银行不但拥有所有权和管理权,还能享受净利分配的权利。每当一个营业年度结算后,合作银行将净利采用现金、股份或划拨合作社基金的方式,分配给社员。

合作银行的资金来源除自有资本外,主要靠发行合作银行债券筹集。此外合作银行还可向合作中央银行借款,向商业银行、友邻地区合作银行或农业信用体系的其他联邦银行往来透支。合作银行的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合作社开展农产品供销和有关业务以及满足季节性的资金需求,贷款期限一般在18个月以内。合作银行也提供长期贷款,主要解决项目建设、改造或扩大机构以及购置土地、建筑或设备所需的资金。现在美国全国12个信贷区的合作银行,向各州所属的3000多个农产运销、农业供应合作社和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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