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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72页(423字)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的寿命长短和身体健康是由本人维护的,任何人未经允许都无权干涉。而在社会生活中,人有对家庭和亲属的义务。他的生存、死亡、健康如否都关系到很多其他人的利益,影响着他们的生活,法律承认的利益即存在于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中。投保人对以下几种人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以外与投保人有扶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相比较,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理论上没有量的规定性,只要存在保险利益,一般没有金额上的限制。此外,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险事故发生时,即使保险利益已不存在,也不影响投保人的保险权益。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必贯穿于整个保险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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