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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85页(363字)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之一。此条款规定在缴费宽限期结束时,被保险人仍未付保险费时,保险费将自动由保单现金价值中扣除垫缴。目的是防止保险合同因非故意的疏忽而失效。保单的现金价值必须至少等于须自动垫缴的保费及该项保费一年的利息之和。此条款受到欢迎的原因在于,在某些情况下,如患病、出差、度假及疏忽而发生逾期未缴保费情况时,可保证保险合同不失效。保险费的自动垫缴一般自宽限期结束后的次日开始。当保险人已以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垫付保险费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请求退保,那么退保金的数额是该保单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减除用于垫付保险费的部分,再减除退保手续费之后的差额。此条款下,在责任准备金用于垫付保险费未使用完毕时,只要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即可使保险合同按原定的保险期限结束,不按复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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