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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审批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43页(183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1993年《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送股审批制度。上市公司送股应首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然后,与证券交易所协商有关本次送股的业务安排,最后,在除权除息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人民政府、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呈报或补足有关文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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