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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承销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46页(524字)

受B股发行人委托,按照承销合同为发行人包销或代销B股的证券商。B股承销商必须是经中国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中国境内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B股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从事涉外证券完善的电信设备,包括必需的技术手段、通讯设施和结算手段;②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证券营运资金,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③具有足够数量的适应涉外证券业务需要的专业人才;④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许可证;⑤主管机关出具的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批准文件;⑥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承销B股须符合下列条件:①遵守中国有关B种股票的法律、法规,信守有关B种股票的合同;②实收资本须在1000万美元以上,在当地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历史在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具有合适的办公场地和足够的证券从业人员;③具有在国际上开展证券业务的经验和相当的国际证券业务规模;④作为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的B种股票代理商必须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书,代理协议书必须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的操作方法和违约责任等,代理协议书须报主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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