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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信用证第一受益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14页(284字)

可转让信用证中所指定的受益人。即有权请求被指定办理付款或承兑或任何可办理议付的银行,使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人受让的人。在申请转让且在信用证转出之前,第一受益人必须不可撤销地指示转让银行,说明它是否保留、拒绝、允许转让银行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第一受益人要承担转让银行所涉及转让的包括手续费、成本费或其他开支等在内的费用。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经过替换发票(和汇票),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下支取其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和汇票)间可能产生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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