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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总安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29页(479字)

美、英、法等“十国集团”签定的分别用本国货币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备用信贷的协定。1961年11月在巴黎签署,1962年10月生效。协定的宗旨是: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额度,预防国际货币危机,维持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主要内容:①基金在发生国际短期资金巨额流动,可能引发国际货币危机时,可从“十国集团”国家借入价值为60亿美元的备用信贷,贷给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协助其稳定货币。②备用信贷出资额的分配是:美国出20亿美元,英国和联邦德国各出资10亿美元,比利时为1.5亿美元,瑞典出资1亿美元,加拿大、荷兰提供2亿美元。③发放备用信贷应严格遵循有关的程序和条件,信贷额度只有在确实存在国际货币危机时才能动用;会员国贷款应向“十国集团”各国及基金组织同时申请,并由“十国集团”各国决定,基金组织负责执行;贷款须经“借款总安排”7个以上国家的批准方可生效;协定的重大变动须经基金组织审议,“十国集团”国家一致通过才能做出决定;发放信贷的国家如发生国际收支困难可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基金组织无权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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