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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57页(726字)

协会的贷款资金来源有:①会员国认缴的股本。两类会员国采取不同的认缴方式。第一类工业发达国家认缴的股金必须全部以黄金或自由兑换货币缴纳,分五年缴清;第二类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认缴的股金10%须以可兑换货币缴纳,分五年缴清,其余90%可用本国货币缴纳。②会员国提供补充资金。由于会员国缴纳的股本为数有限,不能满足会员国信贷的需要。同时规定,该协会不得依靠在国际金融市场发行债券来动员资本。因此,协会要求会员国政府特别是第一类会员国政府提供补充资金。世界银行赠款和协会本身经营业务的净收入,也是协会的资金来源。

协会的主要业务活动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优惠性。信贷期限长达50年,在整个贷款期限内免收利息,只对已拨付部分每年收取0.75%的手续费。贷款的对象,主要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371美元以下低收入水平的发展中国家。贷款须用于经协会批准的特定项目;借款人必须是不能以合理的条件从私人来源获得资金,也未从世界银行获得该项目的贷款;一项贷款从贷款申请到贷款发放,须经过长时间的严格审查。如果项目所在地的会员国反对此项资助,则协会不应对该项目提供资金,但如系对公共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提供资助,则协会没有必要弄清是否有个别会员国反对贷款。还规定,协会应与那些对世界上欠发达地区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的公共国际组织及会员国进行合作。除贷款业务外,还规定其他方面的业务,如经以该国货币计算贷款的会员国同意借入资金;对协会投资的证券提供担保,买卖协会所发行、担保或投资的证券;提供会员国请求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等等。协定规定,协会及其官员不得干涉任何会员国的政治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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